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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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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人士、州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和实施,为加强我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监管,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施进度,确保治理工程项目尽早完工发挥防灾功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回复我局为谢!

电话号码:0837-2832935

电子邮箱:2822708@163.com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支撑研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为支持我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下达的专项资金。凡是使用专项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项目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监管、组织实施及验收;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第五条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参照部、省、州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当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州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省自然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相应当资质证书。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州自然资源部门

1.负责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并上报省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审查备案,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进度监督管理。

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申报、治理施工的监管、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简称初验),并报省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

3.负责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及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确定和监管,建立州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编制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4.负责使用省、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的大、中、小型项目(含排危除险)勘查设计成果的审查,审查专家在省或州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含经审专家1名),在项目前期阶段评审专家或者现场踏勘专家中邀请2名,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依规严格组织审查。未经州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不允许使用中央、省、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

(二)县(市)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勘查设计和实施。负责项目勘查、施工图设计以及预算清单收集上报,并送县(市)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工作。具体包括:负责组织审查通过的项目结果上报州自然资源部门入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立项、勘查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以及招投标(比选)结果备案等工作,承担县域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管理职责,依法组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外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竣工初验;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作;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在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或者专业地勘单位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以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州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并由州自然资源、财政部门联合向省自然资源、财政部门申报。对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或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由省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可直接立项。

第九条大、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州自然资源、财政部门依据州项目入库情况分轻重缓急分年度编制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包括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经省自然资源、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州人民政府批复后,报省自然资源、财政部门部门备案。根据批复和备案的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的确定;州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县(市)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当急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2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工作,根据隐患点的危害大小、治理紧迫性做好防治排序工作。对直接威胁群众居住安全地质灾害急需工程治理的应当依规依程序完成勘查设计工作;排危除险项目须完成设计方案编制;避险搬迁项目须完成前期调查评价和规划选址;能力建设项目须完成设计方案编制;综合整治项目须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并适时调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其结论作为纳入项目储备库的依据,未纳入州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允许申请中央、省、州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州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隐患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和防灾需要,对突发地质灾害可实行动态调整入库,可动态调入年度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其建设资金可列入次年实施方案。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

在省自然资源部门下达治理任务和省财政部门下达治理工程建设资金后,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施工阶段的预算清单编制和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开展财评,且负责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确定并组织项目施工。

设计变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已审定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确需变更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到项目地进行集体会审,形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会审意见表》。根据各部门意见再邀请省或州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3名专家(含至少有1名参加过项目施工图设计报告审查专家)到项目地踏勘,形成《施工图设计变更专家现场踏勘会商意见表》,由专家确定变更类别,并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监理单位认可,其中:类变更按程序经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省财政厅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对类变更按程序经县(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州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州级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额的审查确认。

第十三条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

(一)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州自然资源部门下达的治理工程建设任务,州财政部门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后,及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市)发改部门完成项目立项工作,并将施工图设计报告及预算移交县(市)财政部门,由县(市)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工作,县(市)财政部门接报告后,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大小,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项目预算财政评审工作,未通过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项目预算财政评审结果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招投标准备工作,依规开展施工招投标工作。

(二)突发性地质灾害经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应当急治理的,按省、州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抢险救灾、应当急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确定和合同签定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23号)规定办理。

(三)设计变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当严格执行已审定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确需变更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改、财政等主管部门到项目地进行集体会审,形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会审意见表》。根据各部门意见再邀请省或州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3名专家(含参与原施工图设计报告审查至少1名专家)到项目地踏勘,形成《施工图设计变更专家现场踏勘会商意见表》,并由踏勘专家确定变更类型,原项目设计单位据此编制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后,对类变更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额的审查确认;对类变更经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实施,其投资增减以项目竣工结算财评报告为准。

(四)决(结)算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项目业主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和相关资料,项目业主收到竣工结算书后应当及时整理审核工程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通过的竣工结算书送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算评审。

(五)已下达治理建设任务的项目,因土地征收、威胁对象等发生变化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失去意义,必须报经州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方能予以终止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州自然资源、财政部门重新安排同类项目建设使用。

第十四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

(一)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按要求自行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在省自然资源、省财政部门下达建设任务后,州自然资源部门将其纳入州级年度实施方案,并结合中央和省资金到位情况下达重点小流域或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任务书,州财政部门下达治理资金。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专家审定通过的实施方案,分类组织开展分项工程实施。其中,对于需要实施工程治理的,逐点组织开展勘查工作,经勘查论证后确需治理的,根据勘查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须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方案、勘查、设计技术成果和概算、预算的审查,县(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施工预算财评。

(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完成避险搬迁项目的调查评价和规划选址,并依据县(市)政府批准的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年度搬迁计划在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搬迁任务后组织实施搬迁工作,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永久搬离危险区视为完成搬迁任务。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程序。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并按专家意见整改完成,满足竣工终验条件的,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州自然资源部门转报省自然资源部门,并由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竣工终验。

(二)验收内容。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三)验收要件。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其中,监理报告应当包括由监理单位签证认可、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材料抽检合格证明、结构检测报告等。

(四)项目移交。竣工终验合格并按专家意见整改完善后,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十六条大、中、小型地质灾害及其他防治项目验收。

(一)验收程序。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以及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竣工初验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其中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行一次性验收),竣工初验通过且问题整改完成后,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申报竣工终验,由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竣工终验,终验合格,项目实施各参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完成问题整改。

(二)验收内容、验收要件、项目移交内容同上第十五条。省、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生、生态扶贫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初验、竣工终验可由项目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实行一次性验收,并负责督促整改。

第六章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

第十七条资金补助范围。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治理工程项目所需经费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中征地拆迁费用按核定标准计算的预算金额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县政府自筹解决;工程费用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

(二)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和州政府确定地质灾害应当急抢险治理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在省、州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以下达治理任务确定的项目建设资金为准,实行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县(市)政府自筹解决。

(三)由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所需资金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

(四)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经费、地质灾害专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补助经费按《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工作开展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据实核拨。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用于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现场核实、报告评审、会场租赁、项目监管(包含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项目管理车辆运行、人员差旅等费用)、专家咨询服务、宣传培训,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核查、调查评估、监测预警、气象信息和风险预警短信发布购买第三方服务费、自动化实时监测体系平台运行维护、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费、年度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的编制费等工作。

第十八条资金申报及预算下达: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下达预算。

(二)省级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当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门下达预算。

(三)避险搬迁、专职监测、群测群防等资金,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情况和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量,结合上一年度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情况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等,经州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送州财政部门,州财政部门在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30日内将相关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所在县(市)。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州、县(市)财政部门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督促自然资源部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属防灾减灾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资金管理范畴。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州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及其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审计。

根据省、州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实行工程预付款,应急治理工程确需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工程预付款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0%,重大项目工程预付款可实行分批次预付的办法,预付款首先在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同时,工程预付款与履约保证金的差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采取保函方式的项目不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项目进度款的划拨在竣工初验合格前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80%,项目竣工终验合格后工程进度款划拨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97%,余下资金作为终验合格后问题整改保证金,在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实体和档案资料整改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一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决算由省财政部门批复。其它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决算由县(市)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报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送交县(市)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并下达竣工结算报告,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财政竣工结算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经费中工程部分的结余资金(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剩余的资金)全额收回省级财政,继续用于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超支部分按项目管理要求经省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财政安排经费。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经费中工程部分的结余资金(竣工财务结算批复后剩余的资金)由县(市)财政管理,经县(市)政府批准后继续用于县(市)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超支部分按项目管理要求经县(市)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审批,由县级财政自筹安排资金。结转资金按照《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第三条中“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当在两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全部交由项目县(市)政府,由县(市)政府指定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管理和维护,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其项目终验合格后清淤、维修等经费由项目县(市)政府自筹解决或在本县(市)内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结余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四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自评。省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省自然资源部门自评情况组织抽评,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做为次年项目安排的依据。大、中、小型及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自评,县(市)财政部门组织抽评,自评及抽评情况分别报州财政、自然资源部门,由州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报省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做为次年项目安排的依据。省、州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资金安排和自评、抽评情况组织抽查。

第八章项目考核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入库申报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确定。

第二十六条建立考勤制度。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参与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开展监督,并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考勤记录作为工程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建立报告制度。县(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州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安全、进度、质量和工作量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必要的惩戒措施。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州自然资源部门报告,检查报告作为验收总结报告的重要附件。

第二十八条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州、县(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建设运行和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立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或工程实施进度滞后的县(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将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建立不良记录惩戒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原因出现重大变更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致工期拖延的,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投标(比选)活动中发生非公平竞争行为的,纳入该单位的不良记录,并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省级、州级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县(市)应当按照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工作要求、任务时限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量执行、时间进度控制、项目实施成效、地质灾害防治自筹资金投入、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作为次年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其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任务执行不力的,暂停其申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格。在规定工作时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且造成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区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业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对在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挪用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州自然资源、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附件2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

设计变更类型划分

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类设计变更和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类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类设计变更:

(一)技术方案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类设计变更是指除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1-2类设计变更。

(一)-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2类设计变更除类和-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当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公示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他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10.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参照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要求执行。



附件3

阿坝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

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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